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大石桥市哈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73755483H。

法定代表人:王泽凯

被执行人:贾玉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孟凡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4日作出的(2019)辽0882民初32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贾玉兰、孟凡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曹洪军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隋建羽、王敬伟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下落,未能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本院2021年4月13日到保险公司査询,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2021年4月13日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辽088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所欠款项79989.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贾玉兰、孟凡刚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9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