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种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宾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种素云与被告曹锋、邵冬、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种素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种素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种素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20元,减半收取计13960元,由种素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玉爱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人民陪审员 戚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严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