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继军,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立刚与被上诉人魏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立刚,被上诉人魏继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立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天颖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郭慧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