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申请人:盛贵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盛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辉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盛贵亮所有的文慧小区房产两套(3号楼1单元802室和9号楼2单元401室)。申请人王辉自愿提供案外人朱效真所有的[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盛贵亮所有的文慧小区房产两套(3号楼1单元802室和9号楼2单元40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王辉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朱效真所有的[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王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