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华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云与被执行人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志刚于2016年10月31日履行执行款3000元。2016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山信用社账户内存款475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执行款12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另,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志刚名下位于嵊泗县菜园镇横山园四弄8号房产。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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