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华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光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5754219X。

法定代表人:程康兵。

被执行人:苏朝晖,男,****年**月**日出生,住义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朝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5449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苏朝晖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拍卖了被执行人苏朝晖名下浙GM××××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执行人受偿21802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朝晖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702执6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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