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J8KNE47。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金都国际小区13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邹才云,男。 被告:刘钦,男,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发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夏 书记员龙蝶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