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J8KNE47。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金都国际小区13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邹才云,男。 被告:刘钦,男,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沙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发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夏 书记员龙蝶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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