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汝亮,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汉威雕塑艺术中心,住所地: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27576895E。 法定代表人:徐汉伟,经理。 被告:徐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隋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林与被告莱州市汉威雕塑艺术中心、徐汉伟、隋玉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德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张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