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61号。 负责人:郎大庆,系该行行长。 被告:周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郭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周杨、郭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发区支行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