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鼎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洋厝埔村洋厝埔里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39K0H8R。
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雄,公司股东。
被告:厦门闽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平社区古溪里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3371B71。
法定代表人:陈秀玲。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鼎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闽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厦门鼎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闽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鼎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闽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鼎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鼎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