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三村18幢。 法定代表人顾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江苏琼宁仁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丹,江苏琼宁仁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南京固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邦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