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石玉朋,男,汉族,1993年01月08日 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3××××××××,住河南省南阳 市方城县杨集乡尹店村北西坡*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石玉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玉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369.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姬重起 代理审判员黄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