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轵城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
法定代表人:栗敏高,理事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该合作社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波,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轵城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轵城供销社)因与上诉人宋海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海忠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海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宋海忠撤回上诉。
二、济源市轵城供销合作社上诉部分,由本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