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姜殿宏,男,40岁,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新强诉被告姜殿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魏新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殿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新强撤回对被告姜殿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魏新强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