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蔄泽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涛与被告蔄泽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胡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涛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涛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胡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