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庞敬旺,男,****年**月**日出生,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杨二献,男,****年**月**日出生,住曲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2)曲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5)曲执字第6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二献所有的位于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商住楼一处(房权证号:曲阳县房权证灵山镇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杨二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杨二献所有的位于曲阳县灵山镇灵山村商住楼一处(房权证号:曲阳县房权证灵山镇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