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常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郑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青与被执行人郑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常青与被执行人郑宏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白翠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