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团结东路五号小区AG2-208号。
法定代表人:林彬彬。
被申请人:贾文军,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文军所有的价值1,228,94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贾文军所有的价值1,228,94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