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威海市。 负责人孔令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玉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秀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元、利息**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元、以及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3、于2021年6月7日、7月23日、9月10日经网络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因余额较低,暂未划拨;证券公司无开户,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结果未反馈; 4、经查询,根据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险公司无投保登记信息; 5、网上查询被执行人李秀云名下有冀F9××××号莲花牌汽车,本院委托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查封该车辆,经车管部门核实,该车辆已过户,故本案不予查封。
本院查明
综上,经查询银行、证券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晓 东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丛 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继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