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80839244Q。
法定代表人:周世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新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田白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新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