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8799P。
法定代表人:黄勇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莲珠,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婴子,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海口财富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12818E。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海口综合保税区**信用代码:91460000562417692Y。
法定代表人:阮仲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顺泰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海南顺泰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茹
审判员 范 志 勇
审判员 李 兴 旺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蓓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