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一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本市。 原审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 法定代表人:陈坦,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一清与被上诉人向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一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开德 审判员 袁 民 审判员 马红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