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锋,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锋罚金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李锋名下登记的东风牌云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成交价为23100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锋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锋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