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谢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敏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胡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谢宇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宇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7月7日,本院委托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宇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7月9日、12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宇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2021年7月7日,本院委托宁乡市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谢宇户籍地××乡××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宇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谢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胡敏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49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