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文生,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文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如古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记员 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