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逢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叶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陈逢基与叶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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