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舒某,住甘肃省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舒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