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修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71××××××××××××*。
被告:珠海凤凰金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2263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深圳市世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1。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菊,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修华与被告珠海凤凰金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修华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修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修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修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