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南洪福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路**小区**栋**室。
法定代表人蒙莲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云,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廖某波,男,****年**月**日出生广**桂林市人,住海**省儋州市**农场**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0********。
被申请人陆某波,男,****年**月**日出生,广**桂林市人,住海**省儋州市**农场**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5********。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南洪福农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某波、陆某波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两被申请人拖欠其公司肥料款及利息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某波、廖某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红岭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一辆琼A1AA**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陆某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红岭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账号:62179964000********)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海南洪福农资有限公司名下一辆琼A1AA**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三、冻结、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