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志高。

被执行人龚平。

被执行人李琼。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颜志高与被执行人龚平、李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平、李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龚平、李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平、李琼支付案款127,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龚平、李琼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平、李琼银行存款130,1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630元,申请执行费、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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