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颜志高。
被执行人龚平。
被执行人李琼。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颜志高与被执行人龚平、李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龚平、李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龚平、李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平、李琼支付案款127,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龚平、李琼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平、李琼银行存款130,1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630元,申请执行费、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