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泽阳,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紫千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紫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南,总经理。
审理经过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紫千影业有限公司、上海紫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8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842.4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冻结 了被执行人上海紫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的账户。现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8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旭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