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慕某,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南庄小区二排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郑某,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慕某诉被告甘肃众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慕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慕某负 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