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铭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八旗祥苑二号楼五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春。 被告:艾美林,女,****年**月**日出生,住恒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鸡西市铭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铭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鸡西市铭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蓝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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