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江东支行
委托代理人:高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欧宏颖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欧宏颖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50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宏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江东支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欧宏颖的财产进行监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群,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欧宏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