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滑,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启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寿启,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堰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柯家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爱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春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三堰街办人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广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柯家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吉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寿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袁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刘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黄育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曹雁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审理经过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启晖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堰坤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春立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广恒工贸有限公司、黄寿启、袁玲、刘爱民、黄育斌、曹雁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鄂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20)鄂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68219元。
2021年6月15日,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武汉吾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吾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启晖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详见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20)鄂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