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兰中将,男,****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兰中将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2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5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罚金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中将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兰中将欠缴的罚金为3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