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瑞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任荣耀,系该松桃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州博瑞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申请执行邱美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邱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当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00元。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邱美龙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收到报告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收入情况。
关于案件执行查控结果。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全方位对被执行人杨芳的财产进行查控。首先,本院对被执行人邱美龙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网络查控,经网上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余额21302.62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通过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美龙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邱美龙名下有车辆但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多年且未实际控制,不要求进行处理;通过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邱美龙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没有房地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关于线下查控结果:经查,被执行人邱美龙在其户籍地无财产,没有什么收入来源,是村里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因被执行人邱美龙在我院还有其它案件(2021)黔0628执539号正在执行,现对所扣划的案款21302.62元进行案款分配,申请人贵州博瑞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分配所得金额13302.62元,已依法予以发还。本院在查控过程中,采用多种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邱美龙没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明显没有履行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要求。因此,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8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