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董献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法院与董献东罚金纠纷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4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董献东罚金50000元,承担无公害化处理费人民币533020元。因董献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624执1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序。
被执行人董献东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