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军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初中文化,农民,住耀州区西城南路新村3巷*号。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7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监视居住;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耀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8)陕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随案移送的刀子二把,依法没收。宣判后,张军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2刑初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 洁 审 判 员  孙 涛 代理审判员  李伟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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