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2021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塔检刑检刑诉〔2021〕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全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全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欧全龙为非法获取利益,伙同唐志斌(在逃)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并商定由欧全龙提供商铺收款码用于收取赃款。

2021年4月7日晚20时许,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居民韩某(被害人,女,10岁)在短视频平台中看到能免费领取游戏皮肤的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加入群聊与管理员取得联系后,对方要求其提供成年人的微信信息,被害人将其母亲的微信个人信息拍照发送给对方后,被告知“已提交验证,不能取消,否则微信将被封号”,而后在对方的引导下向其指定的二维码扫码支付了人民币1999.00元。

2021年4月8日晚20时许,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镇居民刘某(被害人,女,12岁)在短视频平台中看到能免费领取游戏皮肤的信息,通过扫描二维码加入群聊与管理员取得联系后,对方要求其提供成年人的微信信息,被害人刘某将其养母的微信个人信息拍照发送给对方后,被告知“该账号已被锁定,如30分钟内未解决,将冻结其微信和银行卡”,被害人为解除“锁定”,在对方的引导下向其指定的二维码扫码支付了人民币3000.00元。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被告人欧全龙被依法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全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银行卡七张;书证被告人欧全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黄某、李某、雷某、王某、曹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欧全龙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全龙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欧全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全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欧全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九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七张,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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