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乌金路63公里处。
经营者:张本奇。
被执行人:时正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时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川3435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时正洪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油款9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时正洪未履行以上义务,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于2021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时正洪有银行存款977.42元,本院冻结并扣划后于2021年6月23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被执行人时正洪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洛县新市坝城北加油站,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时正洪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