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林珍,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姜经文,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楼40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177670-7。
负责人:赵传忠,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史林珍与被告姜经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姜经文信息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林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