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亿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利民花苑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现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佳亿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亿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鲁092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佳亿德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宁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民间借贷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佳亿德公司把钱出借给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佳亿德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法集资是非法集资人向受害人非法集资,被害人存款的行为。根据(2019)鲁092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退赔清单的记载可以看出,该退赔名单所记载的退赔人员为存款人,而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并非存款人,不在该退赔名单中,本案民间借贷与(2019)鲁0921刑初107号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依据(2019)鲁0921刑初107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认定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第二款所适用的情形是:非法集资人向被害人非法集资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受害人又以同一事实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向非法集资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本案中,佳亿德公司出借款项来源可能与非法集资有关联,但佳亿德公司出借款项给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的行为与非法集资并非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另外,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五条第二款:“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佳亿德公司的起诉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本案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其做法也不应驳回佳亿德公司的起诉,而是将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综上,本案与非法集资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佳亿德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确认债权,积极赔偿存款人的损失,而一审法院的裁定致使佳亿德公司无法向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主张权利,从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辩称,认可一审裁定。
一审原告诉称
山东佳亿德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刘福云、程小凤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齐现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9)鲁0921刑初10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确认案外人马锦桐为从事放贷业务筹集资金,成立佳亿德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佳亿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应适用上述规定。(2019)鲁0921刑初107号生效判决虽确认案外人马锦桐为从事放贷业务筹集资金,成立佳亿德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被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上述认定系对佳亿德公司作为借款人对外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评价,并未涉及佳亿德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后作为出借人的转贷行为,二者并非同一事实。刘福云、程小凤、齐现林并非上述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亦自认未向佳亿德公司出借资金。佳亿德公司出借资金的来源仅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应在对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和有效进行审查基础上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1民初9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