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被告:樊元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樊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无辉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0元;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李志伟、樊元辉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对2020年11月4日23时在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六路双方车辆碰撞车损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由甲方(樊元辉)一次性赔偿乙方(李志伟)损失3500元,甲方损失自行承担,此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协议签订后,樊元辉至今未赔偿李志伟。
被告辩称
樊元辉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被告樊元辉赔偿原告李志伟经济损失3500元的赔偿协议,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原告李志伟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樊元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志伟经济损失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元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