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东,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远县。

被执行人:刘驹,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刘驹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5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达成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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