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谭升海。
被执行人王盛琼,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执行人张发勋,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福建宁化县。
被执行人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盛琼、张发勋、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国平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