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灿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湘乡市。因吸毒于2014年6月12日被湘乡市gongan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湘乡市gongan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湘乡市gongan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灿昆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灿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谭灿昆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湘乡市××村往湘乡市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村地段时,与对向肖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粤A2××××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谭灿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谭灿昆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99mg/100ml。经湘乡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灿昆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当事双方已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结果、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谭灿昆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灿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谭灿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谭灿昆于2021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被告人谭灿昆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机构集体研究及评估意见为:建议慎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亦建议对被告人谭灿昆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灿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灿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灿昆曾三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又酒后驾驶机动车,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形,但不排除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灿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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