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区青湖北路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48661669C。
法定代表人:赵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红,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明明,男,
****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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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新疆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