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安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李雄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安全与被告李雄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安全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安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安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安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