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达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英,广西华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门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广西诚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6层2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Q757P。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云,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达盛与被告江门育、广西诚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达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达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张达盛负担。